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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糖廠規程22條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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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糖廠規程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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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公司糖廠規程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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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次類別
圖書文獻
主題
分類
關鍵詞
集叢名
糖業資料數位化
作者
編輯者
林長春
著作權所有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作品類型
文件(紙本類)
著作權狀態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創作日期
1950
登錄日期
2025/7/01
創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蕭壠糖廠
內容註

本件為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糖廠組織規程》,1950年(民國39年)9月修正施行,共計十條,1頁。
糖廠置廠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廠長一人。
 糖廠設總務課、會計課、農務課、鐵道課、製糖工場、副產工場、人事股及醫務室。
各課置課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課長一人。各工場置主任一人,必要時得置副主任一人。人事股置股長一人。醫務室有醫師一人以上者,得置主任醫師一人。
 各課及各工場分股辦事,各置股長一人。
 其編制名額按糖廠名額編制表之規定。女火
各級人員之任免,按本公司人員任免聘派程序之規定。可視業務之需要成主各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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