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豆基督教徒慘殺案
序
荷人撤離臺灣以後,外人的布敎事業,約中斷了二百年,至咸豐 年臺灣開放四港(打狗,安平,滬尾,基隆)後,咸豐九年九月(四歷一八五八年九月),菲律賓聖多明我會,始派宣敎師桑英士(Fornando Sainz)和浦富路(Angel Bofurull)二人至打狗—今高雄,從新開始布敎,嗣經馬克衞爾(James Laidlaw Maxwell),甘為林(W. Campbell)二人的擴張,至宣統三年中南部各地的基督敎敎堂相繼而立。麻豆的基督敎教堂,建立於什麼時候,尙須待考,唯看光緒末年,南部基督敎已傳布雲林縣—即今斗六鎭一帶可以想像麻豆的基督敎敎堂,也是在光緒十年間創立的。「阿片戰爭」以來,省人對外的敵愾心漸增,天主敎的敎士,捲土重來初時,頗受省人的敵視,尤其是光緒十年「中法之役」發生,法艦竄擾北部臺灣,省人對於外人敵視,越加厲害,各地住民糾衆毆打外籍教士;或焚燒敎堂等事,層出不窮,不過,日人侵略當時,麻豆地方發生的「基督教徒兇殺案」,可謂性質上和其他的基督敎迫害事件,大有不同。這看下列幾點便知:
一、從來的事件,被害者多為外人敎士,這次的被害者,全部為省籍敎徒。
二、從來的事件,加害人全部為當地人,這次的加害者,全部為鄰地人。
三、從來的事件,多起因於宗敎上的對立,這次事件的起因,除掉宗敎上的對立以外,似乎是以政治上的對立為主要的原因而發生的。
這次的兇殺案,被害基督敎徙二十多人,被害情形,比較歷代的事件,較為殘酷,的確不失為麻豆地方一大事件,但是在兵荒馬亂的時候,被日當局草率地掩沒了,現在這事件已從人們的記憶中消失了,把它重錄出來,可否供作布教史上的資料,予以重視,固然尙須探討,至少可以窺知當時日人對於基督敎,所持的態度的。
光緖二十一年(明治二十八年),曰軍大擧侵入本省。省民推戴臺灣巡撫唐景崧為大總統,自立「臺灣民主國」,勇敢抗戰。唐景崧内渡後,各地義民還是百撓不屈,孤軍奮鬥,前仆後赴,抗戰到底。日軍雖然擁有雄厚的兵力和優異的火器,節節進迫,自五月二十九日開始在三貂角登陸,至十月二十二日攻入臺南,前後經過六閱月,而席捲了全島,但是義軍潛伏各地,伺機出擊,所以日軍進駐的地方,依然治安紊亂,騷擾不息。就在日軍攻占鹽水麻豆,加緊圍攻臺南城時,麻豆地方突然發生一件慘案。
十月十四日(農曆八月廿六日),麻豆英人經營的敎舍堂,被蜂起的義民破壞,並有信者及其家族二十餘人被殺,狀至慘重。此事聞於臺南,臺灣傳道會,即派宣教師喬治衛都(geoge Ede),馳往現地調査眞相。據其所査,這次信徒的被害原因,和過去基督教徒殉敎事件,性質大異,並不是因信仰不同,引起仇殺,而是日軍迫境,各庄義民厥起,保衞桑梓,事件發生當日,有鹽水港的義民數百人,擁至麻豆,勸誘當地住民,參加義舉,因為被害者等,不肯參加,引起義民的憤慨,而釀成慘案。當時被難者中,除上述二十多人斃命以外,還有多人受傷。這些死傷者,都是基督敎徒及其家屬。所以衞都回至臺南復命,至十一月十一日,就把此事報吿臺南駐在英國領事哈斯特(R.W. Harst)。十五日英領事哈斯特遂向日臺南縣民政支部長古莊嘉門,提出書面抗議,要求處罰兇手並對被害者設法予以救恤。當時日軍雖在臺南設立地方行政機關,但是政令,尙未推行,義民出沒各地,民心恟恟不可終日,所以極力警戒和外人發生糾紛,古莊支部長趕急備文 報告臺北日總督府,請示處理機宜。
先是有鹽水港人約六十人被麻豆人殺害,十一月十二日日樺山總督接報,命今花坂步兵少校引率憲兵下士以下五名及步兵一小隊趕赴現地調査眞相。適臺灣傳道會又派宣敎師巴克禮和日籍宣敎師細川潤次郞同道,由臺南經茅港尾,再到麻豆調査眞相,聞及花坂少校在鹽水港,特遣細川往見,就這事件提出申訴,據言:
(一)十月十三日麻豆耶稣教徒約二十人被害,原因是被害者不肯參加義軍,加害者遂誣為與日軍通款,而加以殺害者。
(二)加害人係鹽水港人,以故宣敎師巴克禮,擬請總督嚴加處分,此次予定上北旅行,順向總督面陳一切,提出要求。
(三)有關此案之被害者及加害者,謂査經過,業已判明者如下:
甲 被害人
林敎 林惡嫂 趙大恩 沈檜
仁司 陳步雲 林王 許桂
李稞 李調智 黃寬 李元興嫂
施榜目 施座 施哮 許掩
許掩嫂
乙 加害人
。林昭金 。郭擇先 。林平舍 王雄
。林慶舍 。林爽 。林族舍 施乞
。莊强 。謝惡虎 。林發 陳元
。林定 。王連勝 。王根 。李伏元
謝固 陳受 。陳加走 陳丁讚
陳存 陳明福 林古 許和
李架舍 陳符 李水 施牛
陳細 李群 黃得 施綏
。陳中信 。陳福生 林陽 陳福
陳平 施邦 三姓放 陳戈
陳玉帶 李蓮 莊懷 李吉
李再 。王火 。李番工 郭編
林泳 陳得宜 施丁 陳寬
謝名通 謝老戈 王振成 王兩端
王晉中 王守 李連從 李猫滔
李臭人 。林土 。林綱 。林晉
林會
右列加害人有加圈者,係主謀者。
丙 見證人
品清勉 王道 梁茨 施存
花坂少校接到控訴自言以軍人身分或總督府屬官,均不便予以受理,僅以日人間相互之友誼,對細川潤次郎提出三項質詢,說:
一、獨立國之法律,乃國約法,固不可有所偏重,故不能不保護他教信者,而僅保護耶穌教徒,巴克禮對此次鹽水港人六十人被殺,豈能置之不問,而僅欲追究耶穌教徒之被害耶?
二、戰鬪以殺生而決勝敗,乃事實上不可避免者,就此而論,軍隊不過為一殺人之機械耳,故戰鬪中之殺人罪,實在於此機械之使用者—即指揮者,巴氏其認誰為指揮者耶,抑以表中所列諸人皆為指揮者耶?
三、假定此次肇事之人,係為尋常犯人,然將要求加以何種處分乎?
細川把這質問,轉逹巴克禮後,至是夜十二時,再訪花坂少校,提出二點答辯說:
「巴氏亦認這次事件,與尋常之殺人犯不同,故其本意,非欲請求予以如何嚴處,唯處以禁錮,稍示懲儆,即感滿足」
並謂:
「調查有未周之處或證據有不足徵信者,巴氏希望雇用當地——即麻豆之敎徒一二人為響導,詳細進行調査,當能大白。」
花坂少校聞言,以其慫恿正得其意,遂請細川轉托巴氏代為雇用敎徒二三人,每日約給工資五角,但是屆日僅雇一人,來見花坂。十四日花坂少校引率通譯官一人,憲兵下士以下五人及步兵一小隊,隨響導之教徒,由鹽水港趕赴麻豆。即令響導往召見證人,但是終日不見一人來見。至十五日,響導說如能多用敎徒數人,必較便於獲得證據。花坂少校准其所請,再雇用敎徒四人四出偵査,同日下午一時,始携帶婦女二人,兒童二人前來。花坂少校一一.進行詳詢,但是所答區區不一,似乎多非事實,且無確實證據,雖然有說王雄是這次事件的元兇,經過證花坂派遣憲兵召訊本人,終不得要領,於是,花坂少校再問敎徒:能否另尋確實人證或物證,予以證實?教徒五人均默然無語,不能回答。花坂少校乃使通譯向教徒表示說:「如所言有誣或不實,將處以嚴罰」,並諭雙方說:「地方人士,不論信奉何教,應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排斥,且須互相愛護,以增進地方福利才是。至此」,始將教徒及王雄等放還,於是日正午,轉赴臺南,將此次事件,詳細轉達古莊民政支部長。
花坂抵述臺南後,臺南傳道會宣敎師喬治衙都,自十七日起至十九日止,又往訪花坂少校三次,再就此次教徒被害事件,提出種種意見及質問,花坂反復說明調査經過,諄諄予以曉諭,這次事件撲朔迷離,眞相難明,雖然提出控吿,恐怕亦難如願以償,衙都知道自己的意見,不受採用,最後要求花坂少校,出賞格徵集證據。但是,花圬知道衙都辭窮終不答可否。未幾花坂少校,回北消差,這次事件,歲被擱置。
但至十一月三十日,日籍宣教師細川,又突然來北,求見花坂少校,查詢花坂歸任後,日當局對於此次事件之處理情形,並述其希望說:「此次被害教徒,如係拒絕參加抗日戰爭而被殺者,即所謂是殉難之義士也,如得總督閣下,恩威並行,賜款優恤,則幸甚矣。」
花坂少校答以當代轉達總督,而後細川欣然吿辭而去。
結果,花坂少校有無把他的希望吿訴樺山總督,而此事件如何結案,因資料缺詳,不甚了了,但是,由花坂少校提出之「耶稣教徒虐殺處分案之調查報告」,說:「諒 此問題,不久將歸消滅」一語看來。當時,聳動内外人士的「麻豆基督教徒慘殺案」,雖然,經過臺灣傳道會屢次的交涉,因為日當局的缺乏誠意,似乎終被擱置了。
當時日人,侵略本省,在以其優異武力,控制了全省,正氣揚趾高,雖不怎樣重視外人的存在,但是,在施政上對於外人的布教,早就表示很大的關心。這在前舉花坂少校的報吿,可見一端,他說:
「這次事件,不久或將消滅,然在將來,耶穌教將變成民政上之一問題,永勞當局為之操慮,亦屬易於察知之事。蓋耶穌教徒對財產家及其才能不及已者,多懷羨望及嫉妬之心,而視他人皆為壞德者,反此一般民人,概多鄙視耶穌教徒為外國乞丐,彼此之間,常時猶難和平相處,況耶穌教徒素以耶稣敎與他教,不可並立,而視彼此之衝突為常事,此豈符益世利民,函育萬物之旨耶?究竟耶稣敎之宣敎師,僅拘泥於宗派之末事,以古史上之衝突為明證,而預期衝突於文明之今日,故易偏於極端,且視易受感情控制之西洋人種為例,以我國神儒佛諸教為同一物,既不明中正不偏之我國體,又不明重道理,輕情感之我國國民,而其敎徒已如前列多係地位輕微者,故更無法調處。
此種衝突,決不止為民政上之障害,實亦軍政上之障害。如欲避此衝突,使耶穌敎有益於我國,宜使有恒產有才能之中等以上人士多數改宗,加入為該敎徒,又使宣敎師中具有活眼者相繼輩出,此洵臺灣一大急務。蓋在平和長治,智慮深遠之羣衆中,雖無虞時有異變,然如在臺灣一地,擾亂不已,人心莫測,知識薄弱,易受感情或敎唆所制,此於此等知識薄弱者,洵為一可怖之朕兆,故當局者,不可不作未雨綢繆之計。」
創立時期:戰後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