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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工員給假規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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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工員給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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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次類別
圖書文獻
主題
分類
關鍵詞
集叢名
糖業資料數位化
作者
編輯者
林長春
著作權所有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作品類型
文件(紙本類)
著作權狀態
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 +)
尺寸
長39公分、寬27公分
創作日期
1947
登錄日期
2025/7/01
創作地點
臺南市佳里區蕭壠糖廠
內容註

本件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員給假規則》,1947年(民國36年)8月20日公布,1948年(民國37年)10月5日,修正公告。
 本件共計2頁。
 本規則計有條文13條。
工員請假分為六種: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生育假、公傷假。
 事假按日扣薪津,每月以二日為限,全年積計以十四日為限。有特殊情形經事先核准者,一次可最多請假十日,全年積計最多請假四十五日,逾限解雇。
 申請病假者應呈附醫師證明,全年積計以十四日為限,逾限按日扣薪餉。逾限一次超過三十日或全積計超過六十日者解雇。
 結婚准給假三日。薪餉照發。
 父母承重父母及配偶喪亡准給假五日。薪餉照發。
 生育准給假三十日。薪餉照發。
 工員因執行職務受傷者,得檢具本公司醫師證明書,出差受傷者檢具所在地醫院或合格醫師證明書,經由直接主管人員簽請核給公傷假。薪餉照發。
 例假因工作需要仍須上下工者,視為加工。
 請假或續假未經奉准擅自缺工者,視為曠工。患病不能等得經醫師證明者,不在此限。
 請假三日以上者,應餓俟主管人派人代理,並將經辦未了事項交代後方得離工。病假陳明主管人後即可離工。
 曠工者按日加倍扣薪餉,全年曠工超過七日者解雇。
 全年不請假者(公傷假除外),應加發一個月獎金,不滿七日者,加發獎金半個月。
 計全年得請假日數,均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職按比例扣算。
 自40年一月份起,工員每給休息假三日。
 本件大致規範工員請假之事宜,工員與職員之請假規範差別相當大,假期均較大為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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