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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歷代大事記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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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歷代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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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歷代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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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次類別
圖書文獻
主題
分類
關鍵詞
集叢名
南瀛文獻全文數位化
集叢號
《南瀛文獻》創刊號
作者
出版者
臺南縣文獻委員會
編輯者
吳新榮
著作權所有人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出版/發行年
語文
中文
作品類型
季刊
著作權狀態
受著作權法保護-僅限於本平台有限度公開瀏覽
頁碼
p6-17
出版/發行日期
1953/3/15
登錄日期
2025/7/01
出版地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內容註

干支:甲子
國歷:天啓四年
西歷:一六二四
記事:△八月二十一日(農曆)顏思齊率黨入臺灣;是夜船泊洲仔尾附近港外。
備考:
1.顏思齊入臺方志一作天啓元年。
2.見江日昇「臺灣外記」

干支:乙丑
國歷:天啟五年
西歷:一六二五
記事:△一月新港社(Sinckan)將原住地赤崁(Sancam)讓與荷人,建築赤崁樓(Proyintia)遷居東方十二清里之新港。
記事:△四月人初派商務員一人外二人,往訪蕭壠社(Soulangh)
備考:
1.見伊能嘉矩「臺灣蕃政志」。
2.見村上直次郎譯註「巴城日記」上卷。

干支:丁卯
國歷:天啟七年
西歷:一六二七
記事:△七月宣教師侃第紐斯,(Georgius Candidius)至新港社,開始布教。
備考:
1.「臺灣蕃政志」頁引一六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侃第紐斯電文。
2.村上直次郎著「荷人的蕃社教化」。
記事:△十二月十一日(十一月五日)日浪人濱田彌兵衛,誘引新港社理加(Dijcka)等十六人渡日謁見將軍德川家光,上訴荷人不法。

干支:戊辰
國歷:崇禎元年
西歷:一六二八
記事:△五月二十七日一濱田彌兵衛帶理加等十一人(在旅行中五人死亡)歸臺。荷太守諾伊志(Nuits),以叛逆罪將十一人投於牢獄(後四人脫獄逃亡山中)。
備考:
1.幣原坦「向南方文化發展」作三月(新曆四月)。
2.參照村上直次郎「蘭人蕃社教化」。
記事:△侃第紐斯在新港布教十七個月,至本年聖誕節,能背頌祈禱文,並有十分能力說明信仰條目者,已達一百二十八人。
備考:
1.「臺灣蕃政志」「荷人的蕃社教化」。
2.平山勳編「臺灣社會經濟史」載,侃第紐斯一六二九年二月一日信作一百一十人。

干支:已巳
國歷:崇禎二年
西歷:一六二九
記事:△一月初荷太守率兵至新港捕緝逃犯,焚毀理加等十一人住宅,全社住民恐慌逃避於山中。「荷人的蕃社教化」。
記事:△荷太守以新港住民隱匿逃犯,罰以新築荷人住家一幢,豬三十頭,米十包,准其歸社。
備考:1.「臺灣蕃政志」、「荷人的蕃社教化」。
記事:△事平。一月二十六日侃第紐斯再臨新港。 聖誕節前侃第紐斯應召赴聖餐式,事發滯留安平。
記事:△三月末日佑紐斯(Robertus Junius)為繼承侃第紐斯後任抵臺。旋被派至新港學習土語。 岩生成一著「渡邊西人肖像列傳」。
記事:△蔴豆(Mattau)目加溜灣(Bacloan)二社,對荷人之暴力事件續出,十一月七日召開評議會,決議使用武力,以懲罰之。  

干支:庚午
國歷:崇禎三年
西歷:一六三○
記事:△新港方面之布教,漸有進展,七月總督為促進基督教之普及並控制附近部落,計劃為侃第紐斯新築適當住宅;九月更向巴城總督為之呈請加薪。
備考:「巴城日記」載:新港住宅(Huija)於一六三一年十一月以前築竣。

干支:辛未
國歷:崇禎四年
西歷:一六三一
記事:△二月太守普都滿(Hana Putomons)率隊討伐蔴豆社。
備考:
1.「臺灣社會經濟史」。
2「巴城日記」載,此次出征因總督赴漳州促進對華貿易而延期。
記事:△侃第紐斯主張採用政治的方法,任用官吏管理新港;太守未加採納,仍以村民組織之Takasoch委員會管理之。
備考:1.同上註一。
記事:△三月中新港社住民五十人,初受洗禮。
備考:1.同上。
記事:△十月侃第紐斯辭,佑紐斯代行其職。  
記事:△新港地方,布教漸有進展,住民放棄異教,女巫被迫停止業務。
備考:1.同上。

干支:癸酉
國歷:崇禎六年
西歷:一六三三
記事:△蔴豆地方,仍然不靖,酋長Takaran不斷騷擾笨港(Wankan)我國漁民。
備考:1.同上。
記事:△蔴豆酋長企圖潛渡日本,太守採納侃第紐斯進言,計畫奪金獅子島時,起用蔴豆酋長為遠征軍隊長以羈糜之。
備考:1.同上。

干支:甲戌
國歷:崇禎七年
西歷:一六三四
記事:△新港社住民,隨荷總督府普都滿遠征小琉球(Goudenleeuw)。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蔴豆住民殺害新港社住民六十三人。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笨港水道加深,便於駁船出入,荷太守恐華人及日人,入據其地,向巴城總督建議,築城防之。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荷太守普都滿,向巴城總督進言,遴選新港青年四,五十名,送回本國教育,以期協助布教,巴城總督不納。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干支:乙亥
國歷:崇禎八年
西歷:一六三五
記事:△佑紐斯拒絕星期日至安平(Teyowan)說教。
備考:1.同上。
記事:△九月十八日新港社住民三人,謀害牧師及守備隊兵士被捕。
備考:1.同上。
記事:△十一月二十三日荷太守普都滿率兵五百人,分作三隊進攻蔴豆社。新港社住民隨征,殺害男女小兒共二十六人,其他放棄財產而逃。普都滿令兵士縱火焚毀住宅,乘勝攻入目加溜灣社。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同月二十八日蔴豆社推派代表二人,介蕭壠新港二社住民並牧師佑紐斯,至熱蘭遮城謝罪,至十二月三日再派代表多人至熱蘭遮城,訂立降約,正式輸誠。
備考:1.同上。
記事:△十二月二十五日新港社及附近部落住民四五百人,隨荷太守普都滿進攻安平東南十二三哩之Taccorejangh。
備考:1.同上。

干支:丙子
國歷:崇禎九年
西歷:一六三六
記事:△一月八日荷太守普都滿帶領大兵出征蕭壠社(Soe-langh)。住民交出酋長與幫凶七人,援蔴豆社例求和。普都滿假新港社人之手殺之。
備考:1.同上。
記事:△一月十一日進兵大武壠社(Tevorangh),宣揚兵威,至一月十三日回師安平。
備考:1.同上。
記事:△一月二十四日荷太守二人奉命入哆囉嘓社(Doreko),招諭同地住民。  
記事:△二月二十日荷太守普都滿在新港召開歸順番社代表者會議,參加番社南北共二十八社,指定各社代表,賞賜禮服,國旗,仗等,以管束各社。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二月二十四日至三十一日佑紐斯帶兵(騎兵六七十人,步兵五六十人)巡邏蕭壠,蔴豆,目加溜灣,哆囉嘓諸社,宣揚武威。  
記事:△四月一日荷太守普都滿在新港社,接受由南方五社組織之,羅拉多克(Dolatok)代表之歸順。
備考:1.同上。
記事:△四月七日佑紐斯奉命帶兵訪問南方各村,在羅拉多克五村及大小放縤社(Pangsoya)各地,備受歡迎,至十一日歸抵安平。
備考:1.同上。
記事:△四月中新港社住民,違反禁令籌備舉行Limgout祭典,主謀者被捕;其中一被解往安平受訓,一在途中企圖逃走被殺。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五月一日宣教師阿格里科拉(Corolus Agricola)至大目降社,學習同地語言努力於教化。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十二月六日佑紐斯及朱里安生(Lieutenant Jan Jurieansen)奉命帶騎兵六、七十人,步兵五、六十人,,巡視蕭壠,目加溜灣,蔴豆諸社。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五月二十六日新港社初設學校,收容學童二十人。
備考:
1.「臺灣社會經濟史」
2.一六三六年九月五日佑紐斯Amsterdam商事局理事作五月一日
3.「臺灣島史說」作七○人
記事:△荷太守普都滿派宣教師一人駐麻豆鎮,以從事麻豆地方之教化。另派治肯斯特(Zieckenste)為疾病慰問往蕭壠社。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十月二十五日,在新港社召開附近十三村長老會議,新任太守布爾克Van der Brucck)與舊任太守普都滿連袂臨席致辭,並設宴歡待到會長老。  
記事:△十二月荷太守布爾克派福格斯坦(Assuerrus Hoogeesstyn)駐目加溜灣社,協助佑紐斯推進同地教化事業。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干支:丁丑
國歷:崇禎一○年
西歷:一六三七
記事:△一月十六日宣教師格斯坦,病沒於目加溜灣社。阿格里科拉繼任。  
記事:△一月三十一日,荷太守核支四○○Real與佑紐斯,借與居住新港社附近各村華人,以獎勵種稻。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荷太守派駐新港商館主任根拉(Aelgen Coenraets)病故。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四月十日荷太守布爾克偕特拉第紐斯(Paulus Tradenius)秘書弗第爾(Corn Feddyer),巡視蕭壠,目加溜灣,大目降等社。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佑紐斯,奉命巡視南方放縤,羅拉多克,黑魯波蘭(V-erovorang)等社,三十日歸抵安平。  

干支:戊寅
國歷:崇禎一一年
西歷:一六三八
記事:△二月七日佑紐斯偕李維斯(Gerardus Leeuwius)巡視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等社。各地教化情況如左:
新港社:學生/四五人、受洗者/約一○○○人
目加溜灣社:學生/八四人、受洗者/一五○人
蕭壠社:學生/一三○人
蔴豆社:學生/一四一人
備考:1同上。
記事:△佑紐斯病「隔日瘧」,六個月間始癒。
備考:1.同上。
記事:△三月二十三日派佑紐斯,李維斯等,往大傑顛社,籌設學校。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四月十日荷太守布爾克帶兵士四十人,巡視蕭壠社,蔴豆社等北部諸村,十二日歸抵安平。
備考:1.同上。

干支:己卯
國歷:崇禎一二年
西歷:一六三九
記事:△十月七日荷太守布爾克嚮導巴城特派事務官屈克巴克爾(Nicolas Couckbacker)視察蕭壠,蔴豆,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諸社教化情形。歸途往觀Frushing角面堡,十一日早晨安抵熱蘭遮城。
備考:1.同上。
記事:△新港宣教師李維斯,病故。
備考:1.同上。

干支:庚辰
國歷:崇禎一三年
西歷:一六四○
記事:△八月一日議徵人頭稅遭華人反對,至九月一日始實施。時安平新港等處平地有華人三五六八人。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派教師達滅烟(Gerrit Damiaens)至蔴豆,為美倍里紐斯(Viverinus)助手,擴展同地教化事業。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佑紐斯任期將滿,極力培養貓維斯(Joannes Bavius)為後繼人。  
記事:△十月佑紐斯歷訪新港,大目降,目加溜灣,蕭壠等社。當日有住民一二○人受洗,合計各社住民受洗有一○七○人之譜。  

干支:辛巳
國歷:崇禎一四年
西歷:一六四一
記事:△荷太守布爾克核准佑紐斯歸巴城述職,向總督布教臺灣布教情形。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二月二十八日荷太守布爾克偕駐日商館長加倫(Francois Caron),視察蔴豆,蕭壠,目加溜灣,新港及附近諸社。據報一月至三月,由佑紐斯執行受洗之成年男女及小兒有三八○餘人,改宗基督教徒者,全島約有四五千人。
備考:1.同上。
記事:△四月十日在赤崁(Saccam),召開長老會議,是日有其中包括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蕭壠,蔴豆等社。新任太守特拉紐斯(Paulus Traudenius)致辭並以布帛銀飾賞賜出席長老,加以激勵。
備考:1.同上。
記事:△新港,蔴豆,蕭壠,目加溜灣等社住民,隨上尉林迦(Jan van Linga),征伐南部山地未降住民。
備考:1.同上。

干支:壬午
國歷:崇禎一五年
西歷:一六四二
記事:△七月二十六日,有新港社住民數人,因殺害小兒嫌疑,受荷人處死(絞刑),蔴豆,目加溜灣,大武壠(Tevorangh)等社住民,一時人心動搖,有數戶舉家逃往山中避難。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十一月二十三日佑紐斯召集歸順部落十社住民一千四百人,至笨港(Poncan)與荷太守特拉紐斯會師,往征北部歸順部落Dabole Gielim(二林社?)Vaisskangh(貓兒干社?)Favorlangh等社。至十二月初凱旋。
備考:
1「巴城日記」
2.Dabble 伊能嘉矩疑為Tapanie即噍吧哖社似誤。

干支:癸未
國歷:崇禎一六年
西歷:一六四三
記事:△二月牧師佑紐斯要求免除政治的職務,以專其責,荷太守特拉紐斯派仲買人博爾生(Polsen),攜帶家眷駐蕭壠為政務員。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四月採用土人五十人為助教,分配如左:
 蕭壠社  一二人
 蔴豆社  一○八人
 新港社  七人
 目加溜灣社  一二八人
 大目降社  五人
 大武壠社  四人
 每月各给一Real作為津貼。
備考:
1.同上。
2.「荷人之蕃人教化」目加溜灣社作十四人。
3.同書大武壠社作芝舞蘭社
記事:△十月(?)哆囉嘓社設立學校,教師之中,一人係蔴豆社出身。
備考:1.同上註一。
記事:△貓維斯定住於蕭壠社。  
記事:△牧師布連(Simon van Breen),被調至新港社,管理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三社。
備考:1.同上。

干支:甲申
國歷:崇禎十七年、順治元年
西歷:一六四四
記事:△九月六日,調布連帶宣教師二人,兵士六人至Vaborlangh地方,學習Tarrocaij土語並建設學校。
備考:1同上。
記事:△調大傑顛社教師哈特(Gorrit Jansen Hortgingh)駐麻豆社。
備考:1同上。
記事:△土人教師五十四人,滅為十七人,月各給四Real為津貼。
備考:1同上。
記事:△調哈巴爾特(Joannes Happanrt)代布連管理新港,大目降,目加溜灣三社並兼熱蘭遮城聖職。又令貓維斯駐蕭壠管理蔴豆,哆囉嘓,大武壠,諸羅山等社。
備考:
1.同上。
2.「臺灣藩政史」Happart作Happartius
記事:△三月下旬召開長老會議室參加人員如下:
北部 二三社
南部 三九社
東部 一一社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故太守特拉紐斯時代,被迫移住蔴豆,受基督教教育之大目降社住民六○戶,私自遷回故址,荷當局派兵毀其田園,並捕主謀者數人處以嚴刑。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記事:△去年下逾迫令華人,放棄隣接安平五社--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蕭壠,蔴豆等地所闢田園。四月新港,大目降管內之華人於收穫後,即欲離去,各社長老以該地缺少稻田,懇求荷現地當局收回成命,現地當局有所顧慮,漸准目加溜灣,蕭壠,蔴豆三地華人,由政務員及長老等核准,得占有同區城外田園,繼續耕作。
備考:1.「巴城日記」

干支:乙酉
國歷:弘光元年、順治二年
西歷:一六四五
記事:△三月八日召開北部長老會議,參加者包括從來之歸順部落四十五社及新歸順部落十三社,共五十八社。
備考:1.「巴城日記」
記事:△十月蕭壠地方裁判上負責人科薩爾(Cornelis Caesar)及兵士十六人,奉命撤回安平。  

干支:丙戌
國歷:弘光二年、順治三年
西歷:一六四六
記事:△八月八日評議會決定廢止佑紐斯編問答集,採用哈巴特新編問答集,以期基督教之發展。
備考:1.同上。
記事:△十二月駐蕭壠牧師巴維特斯病沒。  

干支:丁亥
國歷:永曆元年、順治四年
西歷:一六四七
記事:△一月故牧師巴維斯管理區域,復社裁判官。
備考:
1.「臺灣社會經濟史」
2.三六年牧師與裁判官對立,而一時廢止。
記事:△三月十四日在赤崁召集歸順部落代表者會議,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蕭壠,蔴豆,大武壠等社,各代表均赴會。
備考:1.同上。
記事:△駐蕭壠宣教師格拉維斯,調回安平。
備考:1.同上。

干支:戊子
國歷:永曆二年、順治五年
西歷:一六四八
記事:△三月十六日,蕭壠一新築房屋,被當地住民放火焚毀。
備考:1.同上。
記事:△荷太守遣人至蕭壠,搜購一千Real之稻米。
備考:1.同上。
記事:△十一月三日宗教會議決定,左記宣教師管理區域:
 (一)格拉維斯管:蕭壠,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等社。
 (二)范布爾克(Antonius Hambroek)管:蔴豆,哆囉嘓,諸羅山。Faborlangh等社。
備考:1.同上。
記事:△距離新港社不遠之山間Dabokandians有女人三十人,准備下山受洗。
備考:1.同上。

干支:庚寅
國歷:永曆四年、順治七年
西歷:一六五○
記事:△格拉維斯借款二五四二Real四分之一,輸入耕牛一二一頭,以獎勵蕭壠地方及附近住民之耕作。
備考:1.同上。
記事:△檢事司納克(Dick Snouoq)指責格拉維斯,加盍私印徵收人頭稅,十一月十日格拉維斯上書荷太守詆罵司納克而引起內訌。
備考:1.同上。

干支:辛卯
國歷:永曆五年、順治八年
西歷:一六五一
記事:△六月二日荷太守命令格拉維斯出頭受訊,而將彼抑留於安平,旋令停止宗教上及行政上一切任務,並罰一千盾。
備考:1.同上。
記事:△九月印度總督派倍爾斯機研(Withelm Versteegen)至臺調查內訌,宣判格拉維斯無罪,並解除在臺牧師之行政的勤務及農業的干涉。
備考:1.同上。

干支:壬辰
國歷:永曆六年、順治九年
西歷:一六五二
記事:△荷人開始布教以來,被放逐諸羅山地方之女巫二百五十人,或病或窮死亡二百零二人,殘存四十八名,奉命改宗,初被放還於新港,目加溜灣,大目降,蔴豆,蕭壠五社近郊。
備考:1.同上。
記事:△九月七日赤崁附近各地華人,不堪荷人壓迫,謀逐荷人,事洩。首領郭懷一率華人一萬六千餘人,陷赤崁城。荷太守派但克爾(N. Danker)帶領士兵一百二十名,並糾集新港……等社,基督教信者二千人往勦,相持於歐汪等地,擾亂十五天始平,郭懷一被捕解至安平,處以火刑而死,部將二人同遭五馬分屍。
備考:
1.辛逕農著「郭懷一荷事蹟考略」引「新舊東印度志」
2.「歐汪」一地眾說分歧吳新榮謂指元北門郡歐汪,辛逕農則謂可能是鳳山仁壽里之下灣中港或鳳山縣境。

干支:癸巳
國歷:永曆七年、順治一○年
西歷:一六五三
記事:△南北各村,時疫流行,宣教師及教師,或罹瘧疾,或罹麻疹,病死者續出,范布爾克亦病。
備考:1.「臺灣社會經濟史」

干支:乙未
國歷:永曆八年、順治一一年
西歷:一六五五
記事:
△十一月宗教會議決定八牧師之管理區域,其中;范布爾克管:蔴豆及哆囉嘓。
 布熱甫(Hermanus Buschhof)管:蕭壠,目加溜灣,大武壠。
 委因雪年(Arnoldus a Winsemius)管:新港,大目降。
 後二人輪流(期間一年)兼管南部教會及學校。
備考:1.同上。

干支:丙申
國歷:永曆一○年、順治一三年
西歷:一六五六
記事:△南部教會學校,由宗教會議決定,以范布爾克,克爾益夫,漢申三人輪流管理。范布爾克慮漢申,克爾益夫新任及體弱,自願代勞,巴城總督不諾而霸。
備考:1.同上。

干支:丁酉
國歷:永曆一一年、順治一四年
西歷:一六五七
記事:△七月十一日宗教會議,向巴城總督申請建設神學校於蔴豆,養成土人教師以協助布教。  

干支:己亥
國歷:永曆一三年、順治一六年
西歷:一六五九
記事:△鄭成功敗江南,潰兵多數渡洋來臺,謠言四起,各地華人恐罹戰禍,或公然或秘密將財產,運回隔岸。荷蘭政廳為備鄭師進功,將各地華人長老及有力者監禁於赤崁城內,以絕鄭師內應,並令各地華人所藏糧食,運入城內並令居住城外遠近之荷人,收拾財物,撤回城內,以備萬一。
備考:1.谷河梅人譯「被閒卻之臺灣」

干支:辛丑
國歷:永曆一五年、順治一八年
西歷:一六六一
記事:△四月三十一日鄭成功大軍攻入赤崁,各地華人蹶起襲擊荷兵守備隊及荷人。牧師范布爾克初集荷人於蕭壠,尋轉蔴豆,以地與赤崁隣接,而各社住民漸漸叛離,再遁哆囉嘓。五月中在諸羅山被捕解往赤崁。其他荷人宣教師等,多數死於紛亂,遺棄財產悉遭抄封。
備考:
1.「臺灣社會經濟史」
2.同書載,范布爾克接到荷赤崁總督-疑問司令官-受成功命令發出之招降書而投降與荷人一六○人,其中僧侶四人,裁判官五人歸降,被收容於赤崁城,似有多少出入故不取。

註:
1.本文擬分「荷據時代」,「明鄭時代」及「滿清時代」,「日據時代」三篇陸續發表。
2.荷人於一六二三年派貿易駐在員,入據安平,建築堡壘,以臺灣為根據地,至一六六二年二月一日訂立城 一下之盟,其間有鄭氏之建制或視察麻豆等社大事概略,擬在次篇記之。
3.因時間忽促,未能廣為搜羅資料,遺漏之處,恕後補記之。
筆者:省文獻委員會協纂

附註

創刊號為第1卷第1期
創立時期:戰後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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